在大多數國家,早期人們只關心直接危害人體健康的環境問題,比如飲用水污染、空氣污染。但隨后人們逐漸意識到危險廢物帶來的環境問題的重要性和嚴重性。在過去的三十年中,很多發達國家已經建立了有效的危險廢物管理體系。部分發展中國家,尤其是那些經濟快速增長,工業化進程迅速的發展中國家,已經開始考慮實施危險廢物管理計劃來正確處置危險廢物。
危險廢物管理體系通常與一個國家的政治、經濟、法律等密切相關。但通常都經歷五個
發展階段:
①認識問題和制定法規階段。這一階段各國通常意識到了環境問題的存在并制定法律、法規加以約束。
②確定一個管理權威機構。通常授權給一個特殊部門或者幾個部門來制定、執行法規。
③建立法規基礎。包括識別需要加以控制的廢物類別,識別廢物處理、貯存、處置設
施所需條件以及廢物產生者處理處置的條件。
④發展處理、處置能力。利用公眾、私人基金或者二者同時利用,建立和運行廢物處理、處置設施。
⑤建立一個完善的法律、法規及監督實施體系,影響廢物產生者和管理者的行為,保證廢物得到合理管理。
每一階段的發展都經歷了很長一段時間,每一階段也都有難題需要解決。德國、丹麥、美國和加拿大等國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發展危險廢物管理體系,而這些國家廢物管理的第五階段通常都是在80年代末開始全面實施的。同時法律、法規和政策也主要側重于廢物的減量和循環利用。馬來西亞、泰國、香港地區、印度尼西亞則是在80年代末90年代開始重視危險廢物管理的。